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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机会与《平等就业法》

2010-1-25 0:25:41


作为林登·约翰逊( Lyndon Johnson) 在1 9 6 0年代创造“伟大社会”的尝试的一部分,国会通过了一大批目的在于保证工作场所的平等就业机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简称E E O )的法律。这些法律被专门设计用来连根拔除某些种类的就业歧视—它们全部是以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来源国别、年龄和残疾为基础的常见的过分的歧视。这些规范被称作“受保护的分类”或“被保护类别”(protected clossifications),因为它们受到平等就业机会法律的反歧视保护。处在每个保护类别子范畴中的人们被称作“受保护的团体”或“被保护群体”(protected groups)。例如,“男性”和“女性”是“性别”的被保护类别之中的被保护群体。

平等就业机会的立法给一个被保护类别之中的所有被保护群体以保护,而并非只针对少数派群体。因此,针对某个男子的歧视就像针对某个女子的歧视一样,也属非法。这个规则的唯一例外关系到肯定性行动方案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方案允许雇主偏向性地对待某些被保护群体的成员们。我们在本章的后一部分要讨论这个问题。

1. 平等就业机会法
平等就业机会的法律在专栏2 - 1中加以总结,其中的每一项法律都禁止以一个个体的被保护类别为基础的歧视。这些法律彼此之间基本上根据所包括的特殊被保护类别加以区别。

1) 《1 9 6 4年的民权法案》(第7项)
《1 9 6 4年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简称C R A )第7项适用于一年至少2 0星期雇佣1 5 名或更多名工人的组织。这项法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来源国别和性别的歧视。
该法律专门规定:如果一个雇主出于任何个体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来源国别的原因而不雇佣或
拒绝雇佣或解雇,或者在报酬、期限、条件或就业特权方面歧视,那么就将成一种违法的雇佣实践。


《1 9 6 4年的民权法案》也许是雇员们拥有的纠正工作场所歧视的最有价值的工具,因为它包括了最大数目的被保护类别。如果某个法庭确定歧视已经发生,这项法律就赋予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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